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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男子醉驾遇举报后“补酒”抗查 因危险驾驶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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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19日

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危险驾驶案件作出判决:曾因危险驾驶被吊销驾驶证的王某,酒后驾车与人争执遭举报后,试图通过“补酒”混淆驾车时的酒精含量,最终仍难逃法律制裁,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5年9月12日凌晨,王某在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返程。行驶途中,他因开“斗气车”与同行的司机李先生发生口角,双方随即下车争执。李先生的同行好友张先生闻到王某身上散发出浓重的酒气,当即拨打报警电话。王某察觉到对方报警后,立刻驾车前往附近超市购买了一瓶白酒,并在现场当场饮下,自以为能以此掩盖驾车时的真实酒精状态,钻法律的空子。

民警赶到现场后,依法对王某进行酒精检测。经专业机构鉴定,王某血样中的乙醇成分含量高达141.3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面对确凿的检测结果,王某却矢口否认驾车时已处于醉酒状态,辩称检测出的酒精含量是他停车后补酒导致的,试图以此逃避法律责任。

王某的“小聪明”早已被法律提前预判。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结合证人张先生的证言、现场监控录像、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多份证据,认定王某明知对方已报警,仍刻意饮酒试图混淆视听,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故意饮酒”,查获后的血检结果完全可以作为定罪的核心依据。同时,检察官还查明,王某曾于2024年6月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符合《意见》中“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应从重处理”的情形。

今年2月25日,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酒后驾车,为逃避处罚刻意补酒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有前科劣迹应从重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这起案件也给所有驾驶人敲响了警钟:危险驾驶本身就触碰了法律红线,试图通过耍小聪明逃避制裁的行为不仅行不通,反而会成为定罪的有力佐证。法律对危险驾驶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任何心存侥幸、试图钻法律空子的举动,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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