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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AI换脸短剧模仿知名演员 制作播放方均被判侵害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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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04日

3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外公布一起AI换脸短剧侵害知名演员肖像权案件的审理结果,涉事短剧制作公司与播放平台因未经授权使用AI技术生成酷似该演员的面部形象,被判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目前判决已正式生效。

事件源于网友的热议:此前有不少观众发现某44集、总时长90分钟的短剧中,一角色面部特征与国内某知名演员高度相似,纷纷疑惑“难道这位演员也开始演短剧了”。随后该演员核实发现,剧中角色是通过AI换脸技术将自己的肖像特征合成到原女演员面部,导致公众产生误认。于是,演员将制作该剧的公司及播放该剧的平台公司分别起诉至法院,主张两家公司未经授权侵害其肖像权,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短剧制作公司提出抗辩,称涉案形象是AI创作生成,不存在使用演员肖像的主观故意,创作时也无法预见到生成形象会与演员产生关联。该公司还提交了AI换脸的创作过程说明,称先通过大语言模型生成“美女记者”的英文提示词,输入文生图模型生成多张人脸图片,再选取其中一张用视频换脸模型替换原女演员面部,最终合成争议片段。但当法院要求其按说明演示换脸过程时,制作公司却以账号、技术等理由无法完成;而原告方用被告提供的生成图片和短剧片段,使用同一软件操作后,得到的形象与剧中内容完全不同。

针对涉案形象是否具有可识别性这一核心问题,法院依据民法典及司法实践作出认定:肖像是指特定自然人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无需与本人肖像完全一致,只要一般公众能够识别即符合标准。经比对,剧中人物的面部轮廓、五官特征与原告高度相似,且网络上已有大量网友认为是该演员被AI换脸,结合制作公司无法复现创作过程的情况,法院认定这并非偶发“撞脸”,而是故意利用深度合成技术使用原告肖像的结果。

法院进一步指出,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信息技术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他人肖像。作为专业短剧制作方,该公司对影视行业及原告的知名度应有清晰认知,理应能预判到AI生成的形象会被公众识别为原告,却在未取得演员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形象,存在明显侵权故意,构成肖像权侵权。

对于播放平台,法院认为其虽提交了著作权授权合同,但著作权的合法取得并不等同于可以豁免肖像权侵权责任。涉案短剧时长较短,争议形象辨识度高,审核难度不大,而播放平台未做合理审查就发布内容,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同样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两家公司分别在其运营的涉案视频账号发布书面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法官同时提醒,技术中立不代表责任豁免,短剧从业者利用AI技术创作时,必须严守法律边界,不能以“技术巧合”为借口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短剧发布者也不能仅以取得著作权授权为由免责,需尽到与内容模式、人物知名度匹配的审查义务,共同推动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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