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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驾照仍酒驾 事后补酒妄图避责 男子因危险驾驶罪获刑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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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19日

日前,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作出判决:曾因危险驾驶被吊销驾照的王某,酒后驾车被举报后试图通过“补喝酒”混淆酒精检测结果、逃避法律责任,最终仍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自以为钻了法律空子的小聪明,反倒成了法庭定罪的关键佐证。

2025年9月12日凌晨,王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在回家路上,此时他的机动车驾驶证已因2024年6月的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吊销。行驶途中,王某因开“斗气车”与同行的司机李先生发生争执,双方下车理论时,李先生的朋友张先生闻到王某身上浓重的酒气,当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察觉到对方已经报警的王某,立刻驾车驶离争执现场,直奔附近的超市购买了一瓶白酒,当场一饮而尽,试图以此掩盖自己驾车时的真实酒精含量,想着这样警方就无法认定他酒驾。

民警赶到现场后,依法对王某进行酒精检测,经专业鉴定,其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高达141.3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面对这份检测结果,王某满脸不服气,反复辩称自己是在停车之后才喝的酒,认为当前的检测数值不能代表驾车时的真实状态,试图以此推翻酒驾的认定。

王某的如意算盘打错了,他的这种伎俩早有法律明确规制。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中,专门针对此类逃避处罚的行为作出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结合张先生等证人的证言、现场监控录像、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多项证据,确认王某是在明知对方已报警、即将接受警方检查的情况下刻意饮酒,完全符合上述条款中“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饮酒”的情形,因此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作为认定其醉酒的直接依据。同时,王某曾于2024年6月因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属于《意见》中规定的“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的从重处理情形,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今年2月25日,秦淮区检察院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酒后驾驶机动车,且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意饮酒,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其前科情节,依法作出拘役两个月、罚金5000元的判决。

这起案件也给广大驾驶人敲响了警钟:酒驾醉驾是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法律对各类逃避处罚的情形早有预判和规制,任何试图通过耍小聪明蒙混过关的行为,最终都会自食恶果。唯有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敬畏法律底线,才能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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