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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男子酒驾遭举报后刻意补酒“避责” 因危险驾驶罪获刑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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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16日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危险驾驶案件作出判决:曾因危险驾驶被吊销驾驶证的王某,在酒驾遭举报后试图通过“补酒”混淆驾车时的酒精状态,最终仍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这一判决再次敲响警钟:妄图钻法律空子的小聪明,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时间回溯到2025年9月12日凌晨,王某在驾驶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返程。行驶途中,他因与前方车辆开“斗气车”,和司机李先生发生口角,双方下车理论时,李先生同行的朋友张先生闻到王某身上浓重的酒气,当即拨通了报警电话。察觉到对方报警的王某,立刻驾车驶离争执现场,直奔附近的一家超市,买下一瓶白酒后当场一饮而尽——他自以为这样就能让警方无法查清自己驾车时的真实酒精含量,从而逃脱处罚。

民警抵达现场后,依法对王某进行血液酒精检测,鉴定结果显示其血样中乙醇成分高达141.3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面对这份检测结果,王某满脸不服,坚称自己是在停车之后才喝的酒,当前的检测数值不能代表驾车时的状态,试图以此推翻酒驾的认定。

王某的这番“小心思”,其实早已被法律提前预判。202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结合张先生等证人的证言、现场监控录像、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多项证据,认定王某明知他人已报警,仍刻意饮酒的行为,本质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因此查获后的酒精检测结果完全可以作为定罪的核心依据。此外,检察官还查明,王某曾于2024年6月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且被吊销驾驶证,符合《意见》中“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的从重处理情形。

今年2月25日,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违规酒后驾车,为逃避责任刻意补酒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存在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这起案件给所有驾驶人提了醒:酒驾是严重危害道路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法律对此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任何试图通过投机取巧、耍小聪明逃避制裁的行为,最终只会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唯有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敬畏法律底线,才能真正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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