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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商事法庭2025典型案例发布 马港跨境纠纷首依“适当联系”确立内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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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13日

2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属的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完成新址搬迁,当天同步发布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由马来西亚和某公司起诉香港利某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引发业内广泛关注——该案原被告均非中国内地主体,且未签订管辖协议,最终却由内地法院确立管辖权,这也是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国内首次适用“其他适当联系”兜底条款确立涉外案件管辖的实践样本。

时间回溯至2021年10月,马来西亚和某公司与香港利某贸易公司达成冷冻榴莲泥买卖合同,约定采用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上海的交货条款,买方先期支付一半货款,货物出运30天后结清尾款。同年11月,货物从马来西亚装船运抵上海洋山、外高桥港口,卸货后转入闵行区某仓库存储。但实际购买方、注册在上海普陀区的铂某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指示香港利某贸易公司拒付尾款,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马来西亚和某公司随后向铂某公司住所地的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香港利某贸易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庭审中,香港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均非内地注册主体,也未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传统管辖连接点均不在内地,内地法院无权管辖,请求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货物仓储地位于闵行区,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裁定将案件移送闵行区人民法院,这一结果引发双方不满,均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随即进入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程序。

主审法官张文星介绍,该案核心争议聚焦于内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及管辖法院的确定。经合议庭及专业法官会议多轮研讨,确认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6个传统管辖连接点均不在内地,最终决定适用202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其他适当联系”兜底条款。从客观层面看,涉案货物仓储地、实际收货方住所地均在上海,与案件处理相关的关键证据也集中于上海,由内地法院审理更便于查明事实;从主观层面看,马来西亚公司在无管辖协议的情况下主动选择内地法院起诉,体现了对中国司法环境的信任,主客观因素结合,符合管辖的必要性、合理性与适度性要求,据此确认内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考虑到该案双方均为境外商事主体,涉及国际贸易隐名代理等复杂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法律适用指导意义,上海国际商事法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提级管辖此案,目前案件已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沈伟评价,该案打破了传统管辖规则的僵化束缚,在无传统连接点的情况下通过实质关联确立管辖,充分保障了当事人诉权,实现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同时精准契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的法治原则,展现了内地法院积极参与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助力构建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法治环境的担当。

作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上海正全力打造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2025年以来,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已受理多起双方均为境外主体的涉外商事案件,其中13起案例入选国际知名数据库,推动中国司法理念与审判标准走向国际,不断提升中国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领域的话语权与影响力,为完善国际贸易规则贡献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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