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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全链条强化食品召回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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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12日

新华社北京2月11日电 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完成对《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并于2月11日正式发布新版办法。新版办法围绕食品召回监管的核心环节,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与监管部门职责,优化召回分级机制,加大惩戒力度,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补上关键一环。

相较于现行版本,新版办法在多个核心维度作出调整,核心目标是打通食品召回从生产到流通的全链条责任链路。一方面,办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定位,将召回的启动、执行、报告等全流程责任明确落实到生产经营主体;另一方面,清晰划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确保监管环节无死角、无重叠,形成上下联动的监管合力。同时,办法还完善了召回等级的分级标准,并针对违规行为制定了更严厉的处罚措施,从制度层面提升食品召回的执行力与威慑力。

在主体责任细化方面,新版办法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并常态化运行内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从流程设计、人员配置、应急响应等方面,确保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能够第一时间启动召回程序。此外,食品流通环节的各类主体也被纳入责任体系:食品经营者需配合生产企业完成在售问题食品的下架、退回工作;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要协助监管部门督促场内经营户落实召回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则需及时屏蔽问题食品的销售链接,并向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推送召回信息,确保召回措施覆盖线上线下所有流通场景。

为提升召回的精准性与时效性,新版办法重新梳理了食品召回的等级划分逻辑,以食品安全危害程度、需要实施召回的紧急程度为核心依据,明确了三级召回的具体适用情形。针对不同等级的召回,办法还差异化设置了启动时限:一级召回(涉及严重食品安全风险)需在24小时内启动;二级召回(涉及一般食品安全风险)启动时限调整为36小时;三级召回(涉及轻微食品安全风险)启动时限调整为48小时。相较于旧版的24、48、72小时,新版时限进一步压缩,能够更快地切断问题食品的流通路径,降低对消费者健康的潜在威胁,同时针对不同等级风险制定的操作细则,也让基层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在执行时更具可操作性。

除了机制优化,新版办法还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对未按规定启动召回、拒绝配合召回工作、隐瞒食品安全问题等行为,明确了更高额度的罚款、更严厉的从业限制等处罚措施。这些惩戒措施的出台,将有效倒逼各类市场主体重视食品召回工作,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责任,避免因侥幸心理导致风险扩大。

食品安全是关乎千家万户的民生大事,食品召回作为风险防控的最后一道关口,其制度完善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这次修订发布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通过全链条责任压实、精细化机制设计、强力度惩戒约束,构建了一套更科学、更严密的食品召回监管体系,不仅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了更明确的执法依据,也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划定了清晰的行为红线,最终将推动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的提升,让消费者吃得更放心、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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