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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法院审结茶餐厅商标侵权案 明确公有领域词汇商标保护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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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10日

最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茶餐厅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生效判决——原告黎某以其注册的“合歡樹”图文组合商标为由,起诉同行深圳某“合欢树”餐厅侵权的全部诉请被驳回,这起案件也为包含公有领域词汇的商标保护边界提供了清晰指引。

黎某的茶餐厅创办于1997年,2005年成功注册了一件由繁体字“合歡樹”与黑白合欢树图形组合而成的商标。2023年5月,黎某发现深圳市内有一家以“合欢树”为字号的餐厅,在店铺招牌、菜单等多处使用了“合欢树”字样及合欢树图案,认为对方的使用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遂将该餐厅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面对起诉,被告餐厅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据该餐厅称,他们早在1999年就以“合欢树”为名持续经营,经营时间早于原告商标的注册时间,经过多年运营已在当地积累了一定的客户基础和商誉。同时,“合欢树”是公众熟知的常见植物名称,属于公有领域词汇,原告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此外,被告还强调,自家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图案样式、颜色搭配、文字字体及整体结构上均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涉案商标采用“图案在上、文字在下”的布局,由繁体字“合歡樹”和一棵黑白合欢树图形构成;而被告使用的标识则是“图案在左、文字在右”的布局,搭配简体“合欢树”字样和绿色大树图案。两者在整体结构、色彩运用、图形细节及文字呈现方式上均存在显著区别,视觉辨识度差异明显。

除了标识本身的差异,法院还指出,“合欢树”作为公有领域的常用词汇,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该词汇已与他的茶餐厅服务建立起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此外,黎某在实际经营中并未完整规范地使用其注册商标,而是自行添加了其他标识,进一步削弱了该商标的显著性。综合这些因素,相关公众在一般注意力下,很难对两家餐厅的标识产生混淆误认。

基于以上事实,宝安法院作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负责此案的法官表示,这起案件的核心意义在于厘清了包含公有领域词汇的商标保护边界。在判断此类商标侵权纠纷时,法院会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综合比对标识的文字字形、图案设计、色彩运用及整体布局等要素,考察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同时,还会重点考量商标的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若商标权人未能通过长期经营和广泛宣传,使公有领域词汇与其提供的服务形成稳定的专属对应关系,那么其主张禁止他人使用该词汇的诉求,将难以得到法律支持。这一判决也为餐饮等行业涉及公有词汇的商标使用与维权,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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