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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一年长高10厘米涉欺诈 北京三中院判令商家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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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10日

因轻信商家“一年长高10厘米”的承诺,32岁的消费者王某花费2万元购买增高服务,最终却未获任何效果。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经营者张某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判令其向王某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王某是在一次美容养生服务推介活动中结识经营者张某的。当时,张某针对王某对身高的在意,明确作出承诺:通过其提供的专属增高服务,能在1年内让王某的身高增长10厘米。抱着改善自身形象的迫切心情,王某当场支付了2万元的项目服务费,与张某达成服务约定。

然而,在完成全部服务流程后,王某的身高并未出现任何显著变化。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了虚假宣传,王某多次找到张某协商退款及赔偿事宜,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服务费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祎慧在审理此案时指出,张某作为长期从事美容养生服务的经营者,理应具备与业务相关的基础人体生理学和医学常识,至少也应审慎核实所宣传服务效果的科学可行性。但从生理规律来看,32岁的成年人骨骼线早已闭合,自然状态下身高不可能再出现大幅增长,张某作出的“一年长高10厘米”的承诺,完全违背基本科学常识,主观上存在为促成交易而进行欺诈的故意。

同时,张某的承诺并非模糊的美好期许,而是将“长高10厘米”这一具体可量化的结果,与明确的1年服务期限、2万元的服务费用直接绑定,实质上构成了对服务效果的明确保证。这一承诺直接影响了王某的购买决策,是双方订立服务合同的核心诱因,并非无关紧要的宣传话术。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缔约时作出虚假承诺的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即便后续张某确实提供了约定的服务,或声称服务产生了某些难以验证的变化,也无法改变其缔约时虚假宣传的欺诈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令张某向王某退还2万元服务费,并支付6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合计8万元。

针对此案暴露出的消费市场问题,法官也向经营者和消费者分别提出提示:经营者在宣传服务效果时,必须坚守诚信原则,如实客观描述服务内容与预期效果,不能以“服务目标”“个体差异”为借口逃避应尽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在面对经营者作出的关键效果承诺时,要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的聊天记录等形式固定内容,同时注意保存付款凭证、宣传资料等相关证据,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这些材料将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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