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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原企业核心技术牟利 洛阳6名离职员工二审获刑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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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06日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姚某等6名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这6人均曾是洛阳本土某高科技企业的员工,因离职前后窃取企业核心技术、生产销售竞品牟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八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同时需赔偿原企业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涉案原企业是洛阳一家专注于光纤连接器研发生产的高科技企业,其自主研发的系列产品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等关键领域,是支撑企业发展的核心命脉。2018年5月,该公司法务部门在市场排查中发现,突然出现多款与公司核心产品高度相似的竞品,不仅外观细节一致,性能参数也近乎重合。经内部逐一排查,线索最终指向已离职的姚某等几名前员工,随后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7月洛阳警方正式立案侦查。

经查,早在2015年,时任该企业员工的闫某便与有意利用企业技术牟利的刁某合作,成立了洛阳某公司,由刁某负责整体经营,闫某作为实际控制人主导产品销售。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时任企业研究员的姚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窃取公司技术信息,还拉拢同事王某、叶某、张某,将公司的光纤连接器成品、核心零件及技术图纸悉数提供给这家新公司。期间,姚某负责技术指导,王某、叶某、张某则协助修改产品技术参数,帮助新公司快速实现量产。

2016年8月,该企业纪委介入调查后,姚某等人或主动辞职或被开除,洛阳某公司也随即停止生产。但闫某等人并未收手,很快以实物出资成立了某弘公司,邀请姚某担任副总经理兼技术总监,继续生产销售与原企业同型号的光纤连接器系列产品。经审计,洛阳某公司通过销售竞品累计实现净利润70余万元,某弘公司的净利润则超过240万元。

2023年1月,该案移送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技术密点锁定、非公知性证明、侵权产品与核心技术精准比对等难题,办案检察官多次前往原企业,深入了解产品研发历程、技术难点、内部保密措施及行业技术发展现状。调查中检察官发现,涉案技术信息并非零散的单项技术,而是一套相互协调的完整体系,这直接证明其不属于行业通用常识或惯例。随后的司法鉴定确认,涉案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且两家涉案公司的产品与原企业核心技术实质相同。为确保技术认定的严谨性,检察官还邀请通信领域专家参与案件分析,围绕技术密点认定、非公知性判断等核心问题获取专业意见,进一步夯实了证据链条。

2024年1月3日,老城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姚某等6人提起公诉,原企业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25年12月31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依法判处6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八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同时判令赔偿原企业经济损失300余万元。姚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年3月13日,洛阳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保密管理漏洞,老城区检察院向涉案原企业提出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强化涉密人员离职管理、优化内部权限控制等针对性建议。同时,该院还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走进辖区专精特新企业开展专题座谈与法治宣传,帮助企业梳理知识产权保护风险点,筑牢核心技术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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