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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超48小时未获工亡认定:“视同工伤”条款该如何适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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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07日

2025年9月,浙江诸暨的周女士经历了人生最煎熬的抉择:父亲在闷热无空调的车间突发心肌梗死,医生多次告知脑损伤已不可逆,但她和母亲仍抱着一丝希望继续抢救。最终父亲在9月20日离世,距离发病已超过48小时——这个时间差,让他们的工亡认定申请接连被驳回,即便拿出病程记录、医生谈话录音等证明父亲48小时内已脑死亡的材料,也未能改变结果。经法院调解,家属最终拿到的21.5万元赔偿,与法定工亡待遇的110多万元相去甚远。

类似的困境也落在了新疆梅女士身上。去年9月25日,她的哥哥在汽车售后工作岗位突然晕倒,确诊脑溢血后已无开颅手术条件,医生明确表示继续抢救仅能靠机器维系生命。9月28日哥哥离世后,家属申请工亡认定被拒,律师告知因抢救超48小时,上诉胜诉概率极低。

两位家属的遭遇,直指《工伤保险条例》中已实施多年的“视同工伤”条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李凌云解释,这一条款的初衷是倾斜保护劳动者,将与工作劳累、精神紧张可能相关的突发疾病纳入保障范畴,同时通过48小时时限平衡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三方利益,避免责任无限扩大。这一时限是本世纪初结合医学规律、社会现实做出的综合判断,以临床心肺死亡为认定标准。

但如今,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劳动形态的变化,让这条规则逐渐显露出局限。李凌云指出,借助呼吸机、ECMO等设备,不少48小时内已脑死亡、无生还可能的患者仍能维持生命体征,按心肺死亡标准无法认定工伤,迫使家属在抢救亲人和争取工亡待遇间陷入两难。

争议不止于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天玉提到,居家办公等新型劳动模式普及后,工作时间、岗位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存分歧;部分猝死案例中,劳动者发病不在工作岗位,但与长期过度劳动直接相关,能否认定工伤也无统一标准;甚至发病后回家休息再入院抢救、抢救期间的观察时段是否计入48小时等细节,也常引发争议。

针对这些问题,专家们提出了调整方向。李凌云建议,可将脑死亡纳入工伤认定死亡标准体系,同时严格限定判定机构资质和诊断程序,防止标准滥用;将48小时从绝对门槛转为推定基准,对超时限案例进行“因工致害”的实质性审查,结合发病前工作强度、岗位应激风险等因素判断是否视同工伤;此外,应建立“过劳死”认定标准,将加班时长、工作紧张程度等作为核心指标,降低家属举证难度,倒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

王天玉则表示,法条修订需细致论证,短期内可围绕争议点推动形成统一裁判标准。李凌云补充,司法机关可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规则,行政机关可组建工伤认定医疗专家库,与医疗机构联动优化鉴定流程,提升认定的效率与科学性,让制度更贴合现实需求,兼顾人情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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