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6月2日通报:网暴湖南抗洪一线村支书的涉事人员已受行政处罚
6月2日,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对外发布通报,针对此前发生的网暴湖南石门县一名坚守抗洪救灾一线村支书的行为,涉事人员已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相关整治行动再次释放了严厉打击网络暴力、维护清朗网络空间的明确信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针对日常生活中频发的“开门杀”“好意同乘”“租车借车肇事”等纠纷,明确了赔偿责任划分标准,解决了长期以来百姓关切的“谁来赔”“赔多少”的模糊问题。
生活中,因司机随意停车、乘客开门前疏于观察引发的“开门杀”事故,常让路过的行人无端受伤。过去,这类事故中保险公司常以“乘车人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由拒赔,导致受害人维权困难。新规明确,只要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就可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由乘车人和驾驶人共同承担责任。比如此前一起案例,董某驾车停车后,乘车人杜某开门时未留意路况,董某也未履行提醒义务,车门撞上骑电动车的潘某致其受伤。法院依据新规判定,保险公司需承担相应赔付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由董某和杜某连带赔偿。
无偿搭同事车上下班、约好友搭便车出游,这类“好意同乘”场景在生活中十分普遍,但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划分常引发争议。此前有人认为,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的“全责”“主责”就等同于驾驶人存在重大过失,不能减轻赔偿责任。新规明确,法院需综合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事故成因、驾驶人具体行为等,判断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一起真实案例,张某饭后顺路搭载工友李某,途中因犯困撞到路边树木致李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全责。但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系无偿搭载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最终判决张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这一判决既维护了搭乘人的权益,也鼓励了互助出行的社会风尚,同时提醒驾驶人仍需尽到安全驾驶义务。
假期租车、日常借车出行的情况越来越多,一旦肇事,车主和使用人的责任划分也是此前的争议点。新规明确,机动车使用人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如果车主或管理人存在过错,比如明知对方酒驾、无驾驶资质仍出借车辆,则需在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担责,且所有责任主体的赔偿总额不能超过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比如张某将车辆交给饮酒后的冯某驾驶,冯某超速行驶致李某受伤,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后,超出部分由冯某赔偿,其中40%的金额由张某与冯某共同承担。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受害人的救济渠道,也能督促车主和管理人加强车辆管理,避免将车辆交给不适宜驾驶的人。
道路交通安全关乎千家万户,此次发布的新规妥当界定了各方权利义务,引导公众增强安全意识与规则意识,有助于树立文明出行的风尚,共同维护有序的交通环境。
6月2日,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对外发布通报,针对此前发生的网暴湖南石门县一名坚守抗洪救灾一线村支书的行为,涉事人员已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相关整治行动再次释放了严厉打击网络暴力、维护清朗网络空间的明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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