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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5月6日发布道交赔偿新规 厘清“开门杀”“好意同乘”等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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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05日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针对日常生活中频发的“开门杀”“好意同乘”“租车借车肇事”等纠纷,明确了赔偿责任划分标准,解决了长期以来百姓关切的“谁来赔”“赔多少”的模糊问题。

生活中,因司机随意停车、乘客开门前疏于观察引发的“开门杀”事故,常让路过的行人无端受伤。过去,这类事故中保险公司常以“乘车人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由拒赔,导致受害人维权困难。新规明确,只要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就可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由乘车人和驾驶人共同承担责任。比如此前一起案例,董某驾车停车后,乘车人杜某开门时未留意路况,董某也未履行提醒义务,车门撞上骑电动车的潘某致其受伤。法院依据新规判定,保险公司需承担相应赔付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由董某和杜某连带赔偿。

无偿搭同事车上下班、约好友搭便车出游,这类“好意同乘”场景在生活中十分普遍,但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划分常引发争议。此前有人认为,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的“全责”“主责”就等同于驾驶人存在重大过失,不能减轻赔偿责任。新规明确,法院需综合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事故成因、驾驶人具体行为等,判断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一起真实案例,张某饭后顺路搭载工友李某,途中因犯困撞到路边树木致李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全责。但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系无偿搭载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最终判决张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这一判决既维护了搭乘人的权益,也鼓励了互助出行的社会风尚,同时提醒驾驶人仍需尽到安全驾驶义务。

假期租车、日常借车出行的情况越来越多,一旦肇事,车主和使用人的责任划分也是此前的争议点。新规明确,机动车使用人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如果车主或管理人存在过错,比如明知对方酒驾、无驾驶资质仍出借车辆,则需在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担责,且所有责任主体的赔偿总额不能超过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比如张某将车辆交给饮酒后的冯某驾驶,冯某超速行驶致李某受伤,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后,超出部分由冯某赔偿,其中40%的金额由张某与冯某共同承担。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受害人的救济渠道,也能督促车主和管理人加强车辆管理,避免将车辆交给不适宜驾驶的人。

道路交通安全关乎千家万户,此次发布的新规妥当界定了各方权利义务,引导公众增强安全意识与规则意识,有助于树立文明出行的风尚,共同维护有序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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