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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压实全链条责任优化召回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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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22日

北京2月11日讯,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该局近期正式发布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聚焦食品召回监管中的关键环节,从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监管部门职责、召回分级机制、惩戒措施等多个层面作出调整,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筑牢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重要防线。

相较于此前施行的版本,新修订的办法重点围绕四大核心方向完善制度设计。首先是全面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明确要求所有涉及食品生产、流通的市场主体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从源头把控问题食品的处置流程。同时,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配合义务,确保在食品召回过程中,各个流通环节的主体都能协同发力,快速追踪问题食品流向,避免风险扩大。

其次是清晰划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确保不同层级的监管机构在食品召回工作中能够各司其职、高效联动。从问题食品的排查发现、召回指令的下达,到召回过程的监督检查、后续整改的跟踪落实,每一个环节都明确对应的监管责任主体,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或职责交叉的情况,提升监管工作的精准性和执行力。

针对食品召回的分级管理,新修订的办法也作出了更为科学的调整。办法以食品安全危害程度、召回紧急程度为核心依据,明确划分三级召回情形,并针对不同等级设置差异化的启动时限。此前的召回启动时限分别为24小时、48小时、72小时,此次调整为24小时、36小时、48小时,进一步缩短了中低风险等级食品的召回响应时间。这一调整既兼顾了不同风险等级食品的处置需求,也让召回操作更具针对性,能够根据风险程度快速启动对应级别的召回程序,有效提升风险防控的效果,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此外,办法还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对未按规定履行召回义务、隐瞒问题食品信息、拒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市场主体,将依法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提高罚款额度、纳入信用惩戒名单等,以此倒逼各类市场主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不敢也不愿触碰食品安全红线。

食品安全是关乎民生福祉的重要议题,食品召回作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关键手段,其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此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修订,通过细化责任划分、优化操作流程、强化惩戒措施,为食品召回监管工作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执行标准,也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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